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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日新一审宣判

蒲日新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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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日新一审宣判

2012年1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江西省交通厅厅长蒲日新进行了一审判决。蒲日新因涉及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以30万元的财产没收。

法院在审理中揭示,1999年至2008年间,蒲日新在其担任交通厅副厅长、厅长及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通过指示下属和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赢得公路建设、声屏障建设、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非法收受张某、顾某、肖某等人的财物,总计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以及价值6.9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和一块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欧米茄手表。

此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蒲日新违反了单位的行政规则和程序,在决定向鑫桥公司提供3094.2万元借款以偿还债务的决策中,未能正确行使职权,导致这笔借款至今未能回收,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蒲日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考虑到他主动供述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受贿事实,全面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酌情从轻处理。因此,蒲日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财产没收30万元;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财产30万元。法庭还决定没收并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金条和手表。

蒲日新(1947.7—)男,畲族,云南保山人,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共中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