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献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首先反对一切答不对题、抖机灵、瞎扯淡和Moha的回答。你说的话和没说有什么区别?
首先说矿产宝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所以,矿产宝石不存在发现和拾得的问题,物权意义上的发现是对无主物的,物权意义上的拾得是针对有主物但其所有人丧失占有状态的。所以因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所有的矿产资源处于一种形式上控制占有的状态,所以除非经合法手段获得开产权,否则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是需要上交的。
然后说文物古董
《物权法》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所以对于文物古董来说,应该交由文物管理部门认定是否为文物,如果是文物就有义务上交,如果不属于文物就可以自行所有。
对于其他埋藏物隐藏物,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所以对于遗失物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此埋藏物(非文物)是属我所有的。比如在祖宅、祖地等地发现的,这么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如果不能,法律上还是规定属国家所有。
不存在价值上的差别。只是这种占有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对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所有人的占有。虽然先占先得原则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的适用的。民事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弹性,其强制力相对公法相对弱一些,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执行,那么在公园捡瓶子的人都是违法的。
再多说几句,《民法通则》时期我国还属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还没建立。所以其中很多规定还是以苏俄法律制度为参照的。后来《物权法》出台时期中国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本来物权法建议稿中也有规定对于无主物、遗弃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先占取得制度,但是巩献田教授当时的一封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违反宪法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的风波,导致物权法立法一度暂停。之后通过的物权法就保守了许多,就删去了相关的内容。这是一个遗憾,相信以后在出台民法典时会规定先占制度。因为具体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鉴于是“发现或拾得”。
原则上我认为都应该上交国家,无关数量。
这两年关于乌木的事情比较多,我还是认为应该上交。
仅从土地所有权角度出发,就可以解释绝大部分类似事件了(从土地所有权角度解释,大概在对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方面需要扯皮,但基本不会是归于(发现者)个人)
至于补偿或奖励多少是另外一回事。
我赶脚有时候上交其实是为了解决矛盾,避免不良风气扩散。因为小时候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背景:家住农村,条件有限,不能经常吃到零食。有小我两岁的妹妹,淘气又可爱n(*≧▽≦*)n
小时候的有一天,我发现家里某个角落躺着一颗糖,我捡起来正要享用的时候,被妹妹发现了。
妹妹:给我!(对,就着这么霸道)
我:就一个,没了
妹妹:那分一半给我
我:这么小一颗,这是我捡到的(我还太小,不懂事)
......
(此处省略一万字的口水仗和我拍你一下,你拍我一下的干仗模式。小时候我们俩特能磨叽,可以互相学说话度过一下午,好怀念O(∩_∩)O哈哈~)
没吃到糖糖的妹妹开始翻箱倒柜找糖。后来找到了两毛钱(当时一颗糖五分钱),自己买糖去了。我表示很羡慕,她还吧唧嘴,并恶意炫耀她的那把糖(没错,在我记忆里那就是一把,其实是手太小)。然后我觉得她是用家里的钱买的应该分我一半。
(又一顿争吵哭闹)
妈妈干完活儿回来了,发现我们吵架。问清来龙去脉后,狠狠的批评了我们一顿,又做出一个政策,如果有好吃的好玩就给妹妹(姐姐)分享,一半一半;再发生俩人因为这个吵架就东西没收加洗碗扫地。
不知道国家让上交的真正目的,但是从我理解的角度看,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某些人打着国家的旗号来抢东西那就没办法喽~还有一点就是你捡到的东西得有点价值~
如果这些不属于国家,那我们向西方国家声讨文物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十二铜兽首非要爱新觉罗的后代才能声讨吗?
股票。
不管是什么,只要是价值的都要上交,如果是不值钱的,你可以留着玩,并非都要上交,关键取决于值钱乎
你把值钱的全部给国家,特别是有家传宝物什么的,没钱国家不管你死活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不是价值多少的问题,严格来说捡到1毛钱也是要归还所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