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的时效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学习之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病历书写的时效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学习之四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不同的记录规定了严格的时限,需要临床医师严格遵守。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每月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是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