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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的王莘行贿为什么没责任

瑞星的王莘行贿为什么没责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瑞星的王莘行贿为什么没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据此,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结合刘旭所诉,其系以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在担任艺进娱辉公司董事期间,又在瑞星国际公司出任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授权瑞星国际公司使用“瑞星”字号,并与瑞星国际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其股东利益为由,以股东身份直接对上述责任人提起本案诉讼。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王莘、汪超涌、林文荻、赵四章四人同时在艺进娱辉公司及瑞星国际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两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如上述交易行为给艺进娱辉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势必会给艺进娱辉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其具体表现为股东从公司取得利润分配的减少,故刘旭作为艺进娱辉公司股东有权直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但是,结合刘旭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其一是要求上述董事退出瑞星国际公司董事会,其二是要求瑞星国际公司停止使用“瑞星”字号,如上所述,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既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股东利益损害所对应的是损失赔偿责任,而上述两项请求所指向的受侵害主体是公司,并非股东刘旭,故即使刘旭所诉事实、理由成立,其与本案请求事项也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述请求也应由公司主张或依法以股东代表诉讼形式提出。据此,刘旭以公司股东身份直接起诉,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与其享有的诉权不对应,其以股份身份作为本案原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